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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4 號 【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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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4 號 【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】

解釋爭點
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、貨物稅及營業稅,係一行為或數行為?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?
解釋文

 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:「……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,需分別填載進口稅、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,向海關遞交,始完成進口稅、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,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,而非一行為。如未據實申報,致逃漏進口稅、貨物稅及營業稅,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、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,應併合處罰,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」之決議,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。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相關考試重點
1、行政罰法第25條實質競合
2、釋字503號、604號
3、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聯席會議決議
這個釋字各位可以注意⚠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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